昌邑市第一中学章程

日期:2021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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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实现公益目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昌邑市第一中学。

第三条  本单位类型是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是昌邑市一中南街1号。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全额拨款。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4815.8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昌邑市教育和体育局。本单位的法人登记机构是:昌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登记监管机构是:昌邑市委编办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立德树人,以文化人。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法规,执行国家课程计划和有关规定,促进基础教育发展;承担实施高中学历教育,促进学生全面成长;承担学校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确保正确办学方向;抓好安全稳定、党风廉政、校风、教风、学风建设;承担教职工选拔培养、考核奖惩、工资福利、职称评聘、继续教育等工作;完成市教育和体育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设置形式:学校设立党委,下设党支部。

第十一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作用:

党组织要把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到本单位改革发展和履行职责各方面全过程,强化政治功能,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要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职责权限:

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围绕学校教育教学中心工作开展党建工作;参与对学校发展规划、人事安排等重大问题的决策,为完成学校各项工作提供政治保证、思想保证和组织保证;坚持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的原则,做好对学校干部的选拔、培养、管理和监督工作;领导学校工会、团委、妇委会等群众组织工作,建立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机制,协调、督促各部门做好师生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设置党委书记1人,副书记1人,纪委书记1人,委员共7人书记由校长担任。

第十四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途径、方式和程序:

“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党委会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坚持“先党内后党外”、“先代表后群众”,全体教职工85%通过后方可实施 ;设立党建前置办公室,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思维碰撞,学校重大问题党建前置会议提前研究。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昌邑市教育和体育局。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本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单位的章程草案进行审查,监督其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对单位重大业务活动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单位的国有资产和重要财务事项等实施监管单位法定代表人进行培训和管理单位依法依规开展业务活动提供保障;督促单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校务委员会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主要学校领导、学术督查委员会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社区代表等人员组成,并且经委员会产生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即传统校长办公会。校务委员会由校长主持,对学校重大决策进行审议。

学校重大决策主要包括:

(一)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二)学校发展规划、年度与学期工作计划的编写与制定;

(三)校内机构的设置;

(四)重大改革措施及规章制度的研究制定;

(五)中层行政干部人事安排方案;

(六)教师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制定;

(七)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实施方案的制定;

(八)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安排;

(九)教职工考核奖惩;

(十)其他重大问题。

学校重大决策的主要程序:

(一)校长或校务委员会委员根据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和学校的实际情况,提出解决学校重大问题的初步设想或建议;

(二)校长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听取教职工、学生、家长的意见和建议;

(三)校长主持召开学校行政会议讨论、决策。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四)校长按照决策组织实施,党组织保证监督实施;

(五)在学校职权之外的重大问题,经请示按上级主管部门意见解决。

第十八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市委市政府任命;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主管部门任命或公开选聘。主要行政负责人经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全面负责学校教育及行政工作,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努力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二)依照学校章程实施管理,建立健全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各项管理措施;

(三)负责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教师素质,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下达的编制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决定学校人员岗位的设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数,提名、聘任副校长和中层干部;

(四)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和学生终身发展奠定基础;

(五)坚持学校重大问题实行党建前置专题研究制度,不经党委前置研究不上校长办公会。学校各项工作接受党组织的组织监督,支持党组织开展工作,保证党组织必要的工作经费;

(六)每周(或间周)召开一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每学年召开一次教育教学工作表彰大会,对业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七)充分发扬民主,重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管理中的作用,自觉接受教职工的民主监督;

(八)支持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为他们提供条件和经费保障,发挥他们在办学和育人各项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九)合理支配和使用学校经费,预算编制、财政收入、财政支出、政府采购、会计工作、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

(十)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十一)行使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  人事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昌邑市教育和体育局具体负责本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制定或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十八条  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等岗位。

岗位设置方案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的,应当按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及明确合同期限。

本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员,按程序进行竞聘上岗。

第三十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存在以下情形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工作人员书面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

(四)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

(五)其他应当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全面考核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将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等,考核结果可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根据考核结果,给予晋升、聘任、辞退等奖惩措施。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涉及人事争议有关问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鲁政办发201073号)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三)年度报告的信息: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等。

(四)其他依法依规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应当在本单位网站公开;不具备条件的也可采取广播、电视、报刊、本单位的办事大厅、公开栏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应当在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自信息公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公开的内容和方式报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备案。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  终止程序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 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 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三) 合并、分立解散;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五)因其他原因依法依规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符合简易注销登记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订,由决策机构提出意见,经举办单位审查后,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14152020-2021学年度第16次校长办公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校务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举办单位(章):    

 

 

202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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